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出境学习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6-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境外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是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76号)的规定,由学院出资设立。

第三条 学院出境学习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组织的学生赴境外留学、交换学习及专业短期研修。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学院出境学习助学金一次。

第二章 资助对象、资助类别、资助标准、资助数量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具有学院全日制大专学籍的优秀在校学生。

第五条 资助类别

出境学习助学金分为出境留学助学金、专业短期研修助学金。出境留学主要指赴境外友好院校进行为期一个学期及以上时间的学习,专业短期研修主要是指赴境外友好院校进行为期一个月以内的学习。出境留学助学金和专业短期研修助学金根据所赴区域不同,分别设一类助学金、二类助学金。一类助学金主要资助赴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学生,二类助学金主要资助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学生。

第六条 资助标准

出境留学一类助学金为10000元,出境留学二类助学金为5000元;专业短期研修一类助学金为5000元,专业短期研修二类助学金为2500

第七条 资助数量

根据学院每年划拨的助学金总量确定,原则上每年50名以内。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学院出境学习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爱党爱国,品德高尚,遵纪守法;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三)素质全面,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专业前60%

(四)具有国际视野,有强烈的出境学习意愿和详细的出境学习计划;

(五)具有一定的语言沟通能力,语言水平需达到境外学校语言要求;

(六)参加学院组织的出境学习培训;

(七) 通过出境学习培训考核。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学院发布的《关于选拔优秀学生到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并向所在系(部)申报以下材料:

1、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国际(校际)交流学生申请表;

2、本人学习成绩单;

3、各类文体、公益及社会实践活动的参与证明及获得的各种奖项;

4、班主任对该生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

(二)系部审核

各系、部在收到学生申报材料后,审核材料真实性并汇总,在规定时间内以系(部)为单位交至学生工作处。

(三)评审

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学院出境学习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定,确定初步人选。学院出境学习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成教处、效能监察处、有关系部相关人员组成。

(四)培训考核

学生工作处对初步人选进行培训考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确定推荐人选。

(五)公示审批

学院出境学习助学金评定结果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学院审批同意后,学生工作处制定助学金发放表,财务处统一打卡发放并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 学院出境学习助学金原则上在出境手续办理完后,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出境学习助学金获得者因各种原因未能赴境外高校学习、或在境外高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未满学习期限回国等,学院有权取消其助学金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已经发放的助学金需按期交回。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要认真做好出境学习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与督导,确保助学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申报学院出境学习助学金者,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助学金,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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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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